我們的事是這樣,同年我有一個外商要訂購一批皮服,信用證有些苛刻,或者可以講有些風險,即帶有客人檢驗證書的簽字要與客人在開證銀行的留底一致的條款。我個人認為做是可以做的,隻不過要認真對待每一個環節,不能帶有任何的隨意性,要考慮到風險性來自何方。老邢有一個工廠說可以做,就是原告工廠,外商的條件也全部接受。就這樣我們公司與工廠簽訂傭金合同,工廠直接與外商簽訂了定購合同。生意做完了,但工廠的錢卻沒有拿回來,原因就是客人檢驗證上的簽字與開證行的留底不符,造成開證行拒付。我建議他們要求船公司將貨退回,可是船公司將貨權釋放給了外商,故而造成外商持貨,貨款遲遲不回。工廠認為是我們與外商合夥詐騙,遂報案並將我們倆拘捕押解皖南。我認為我們是無罪的,出事之後,我們也在積極為工廠與外商聯係,試圖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,就國際長途電話費我都花了不少。就在我們被抓的頭一個小時,我還和原告工廠的老總商量此事,並給外商通了長途電話,老總稱脖子有些酸痛,就先出去求醫。一會兒,就衝進來警察,不讓我們申辯,就把我們送進了班房。所以我心裡很不舒服,被人愚弄的怒火一直無法平息。另外我們的法律地位也非常值得討論,因為我們公司隻是作為一個中間人。出了事,就不分青紅皂白要求我們負刑事責任,我們認為這是不對的。
汽車嘎然停在一家飯店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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